嘉得信合规团队║ 2024年8月资讯
一、新规动态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质量,助力推动民间非营利组织高质量发展,财政部起草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部官网)
【解读】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于2004年制定并发布,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非会计制度》制定发布 20 年来,仅于 2020 年发布一项解释,未曾系统修订制度。随着民非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以及民非组织的自身业务活动发生变化,越来越有必要及时修订完善《民非会计制度》,以解决实务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
此次的《民非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增加、修订了部分会计处理规定,并删除了合并报表会计处理规定。关于此次《民非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慈善组织重点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新增服务、劳务捐赠的会计核算。过去,考虑到服务、劳务捐赠较为特殊,捐赠价值较难确定,存在一定的虚增收入和避税风险,因此2004年的《民非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对此,此次的《民非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便予以了调整,即规定:民非组织接受的服务、劳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合法有效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劳务、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非组织可以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二,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关联方披露,要求民非组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同时增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二是细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披露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持有股权的权益变动情况。同时增加民非组织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三是增加慈善信托项目披露要求。对于民非组织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项目,在慈善信托单独核算的基础上,应当在慈善组织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慈善信托设立情况、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第三,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单独核算。资产减值损失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确认的损失,管理费用是为组织和管理民非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此次《民非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将民非组织的资产减值损失和管理费用区别开来,对其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核算内容和计量方法。
第四,增加部分会计科目。为了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增加其他长期投资、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资产减值损失、长期待摊费用、应交税费等会计科目等。
此次《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新时代社会组织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各慈善组织应持续关注《民非会计制度》的修订情况,同时,也可结合实务经验,对《民非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其他的修订意见和建议,以推动会计核算真正适应实务发展需要,能够及时解决模式创新后出现的会计处理问题,为推动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监管动态
(一)深圳市民政局对深圳市阳光心理健康基金会、深圳市善美慈善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事件】
2024年8月13日,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公示了深圳市民政局对深圳市阳光心理健康基金会(以下简称“心理健康基金会”)、深圳市善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善美慈善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结果。经查,心理健康基金会与善美慈善基金会存在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因此,深圳民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来源: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官网)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另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但经调查,心理健康基金会和善美慈善基金会均未按规定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上述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因此,上述二基金会亦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深圳市民政局对上述基金会的处罚,也警示各慈善组织应接受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之监督,每年向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
三、实务动态
(一)中国慈善联合会启动《中国社会力量备灾救灾物资管理标准》创制及推广项目
8月2日,由香港赛马会捐赠,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统筹管理,中国慈善联合会组织实施的《中国社会力量备灾救灾物资管理标准》创制及推广项目,在四川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正式启动。(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微信公众号)
【解读】
当前,社会力量在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近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亦对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社会力量在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仍存在缺乏统一协调机制、专业能力不足、缺乏常态化体系等问题。
对此,参加启动仪式的专家认为,当前全面梳理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脉络,构建社会力量备灾救灾物资管理标准恰逢其时,对提升社会力量规范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更好发挥其在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而该项目便旨在充分研究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操作指引和评价标准,从而形成我国社会力量备灾救灾物资管理标准,为社会力量应急救灾提供参考。
尽管目前该项目仅处于启动阶段,但各慈善组织可保持持续关注,待该项目后续产生实际成果后积极学习、借鉴。同时,也号召更多慈善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实践之中。
(二)民政部副部长 张春生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慈善法,民政部副部长张春生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要为推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来源:民政部官网)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支持志愿服务、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今年9月5日正式施行。在这一背景下,民政部副部长张春生在《人民日报》发表《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文章。该篇文章不仅揭示了立法与监管的未来动态与趋势,同时也为慈善组织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文章首先对慈善法的积极影响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深入探讨了新慈善法的颁布将如何促进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以及如何推动慈善事业迈上高质量发展之路。此次新修的慈善法,不仅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出了发展慈善的新目标与新要求,同时还优化了制度设计,并坚持问题导向,帮助解决实践问题。例如,针对监管机制不完善、应急慈善制度缺失、一些慈善创新缺乏有效规范等问题,新修的慈善法增设了应急慈善专章,强化政府监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募捐和救助等慈善活动提供系统规范。
其次,文章还就政府部门未来应如何切实做好修改后的慈善法贯彻实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张春生提出,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规定、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各类慈善组织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慈善法,遵守信息公开、公开募捐等方面的规则。
因此,各慈善组织须积极学习新修的慈善法,做到合法合规,以更好地适应政府对慈善行业的监管要求、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共同推动依法行善、合规治善,推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